一、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资产主要内容
抵押1326平方米的商住房产及土地,位置好,价值高。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1年9月15日借款人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岱岳小流字2011-02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15日,担保方式为张东、刘凤娟以自有的房地产抵押,程元亮、李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主从债权合法有效。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原名泰安博元商贸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8月24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徐家楼办事处小白峪村,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元亮。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等销售;该公司由程元亮出资成立,未发现出资不到位情形。企业正常年检,主体资格存在,已停产。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抵押物为第三人张东与其妻刘凤娟名下位于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的房地产:
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宁字第004137号,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总层数3层,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宁字第15003294号,抵押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宁国用(2005)第094号,面积为709平方米,商服出让,他项权证号宁他项(2011)第260号,抵押有效。
我公司对抵押物实施了第一顺序查封,经现场查看,抵押物位于瓷窑镇政府对面,保存完好,已对外分散出租,有宾馆和服装零售。现场及周边配图:
(二)保证
1、保证人程元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现已无法联系。
2、保证人李杰,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现已无法联系。
五、清收进展
1、原债权银行于2012年8月16日就本金200万元提起诉讼,判决先后经一、二审,泰安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做出(2012)泰商终字第2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原债权银行于2014年7月就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提起诉讼,2014年7月28日岱岳区法院作出(2014)岱商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泰安圣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工行在最高额400万元内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上述两笔债权全部已进入执行程序,我公司对抵押物实施了查封。
六、清收亮点
抵押物位置较好,价值高,且抵押人对外未债务较少,抵押物相对容易变现。